雷曼宣佈走出破産保護期,成為整個破産司法程序的一個“里程碑”。
雷曼2008年9月15日申請破産保護,其破産金額達到創紀錄的6390億美元,
成為美國曆史上規模最大的破産案,並迅速在全球産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成為本輪金融危機全面爆發的標誌性事件。
申請破産保護後,雷曼主體“已死”,最重要的投行業務出售給了英國巴克萊銀行,資産管理業務也被拆分。
破産保護期間,雷曼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繼續經營,一切經營決策受到破産法庭監管。
按照美國法律,破産保護期間,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還債,這為雷曼爭取了寶貴的緩衝時間,
讓雷曼不用急着賤賣資産,也有足夠時間提出完善的破産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安排。
在破産保護期間,雷曼曾多次與高盛集團和保爾森對沖基金等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談判,談判的主要內容是厘清償還優先順序和比例等。
雷曼首席律師哈維·米勒說,談判過程異常艱難,耗時巨大,“其間,我都不得不增加抗高血壓的藥量。”
最終,雷曼與債權人達成清償方案,並提交紐約破産法院,於去年12月獲得法院批准。
此後,雷曼就開始着手變賣資産清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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